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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集体商标的相关规范
宁波商标注册经过形式审查具备申请条件以后,商标局专门指定审查员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是决定商标能否审定并予以公告的一个最重要环节。实质审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根据商标注册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子识别。”商标是用在商品上的一种独特标志以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者。这种作用决定商标本身应当具备与众不同的明显特征。因此,没有显著性的商稼不能核准注册。例如申请人申报的商标是数字1,32,两位以下的数字,A,B单独一个字母,V,X等符号,正、付、上、下、特、甲、乙等表示产品等级、质量的通用名称。这样的文字或符号,极其简单,任何企业均可使用,起不到产品的标记作用,消费者也难以通过辩认商标来选购商品。
②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注册所规定的九项禁用条款。禁用条款是法定的审查准则,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不能与九条规定的精神相对立。为什么商标审查必须规定九条法定禁令标准呢,其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代表崇高、伟大的国家,为全国人民所敬仰,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人民解放军的标帜,象征人民军队的全副精神。因此,商标图形不能与之近似,否则有碍体制,有失军威,有损国家的威严。勋章是国家对荣立战功的将领、战士、有贡献的劳动模范以及其它有功人员的奖励,用作商标,有损助章的崇高荣誉。
2.根据国际法惯例,建立邦交关系,签定互惠协议的国家之间要互相尊重,因此不能用作商标。对己建交的国家要尊重,对未建交的国家也不可袭用。否则将引起不良的政治影响。
3。为了维护国际组织的尊严,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不能用作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奥运会的五环旗。
4.“红十字”、“红新月”等具有独特性的标志,己是具有相当长历史、为世界所公认的卫生组织通用标志,属医疗卫生组织专用。“红十字”条约规定,这些名称或标志不能随愈使用,因此不能用作商标。
5.本商品通用标志和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如电器产品上使用通用标志,机械上表示光洁度的△符号,这种符号不能一家独占,剥夺他人使用。“美味”是食品上的通用名称,“安全”是电器上的通用名称,衫是针织衫裤的通用名称。“加饭”黄酒,“道林”纸,七紫三羊,毛笔等均是商品通用名称。所以,诸如“美味”牌食品,安全妙牌开关,“衫牌”衫裤等名称不能为一家专用。某市制酱厂申请用于豆笋上的“美味”商标,某县服装厂申请用于绣花衣上的“绣花”商标,均先后被商标局驳回,未能核准注册。
6.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用作商标,都是叙述或者宣传商品的词汇,容易夸大商品的功能,欺编消费者,“效力多”牙膏、“酒花”啤酒、“永灵”自行车闸、“温而暖”防寒服、“永香”牌香醋、“锋利”牌钢刀、“钢锋牌”斧头、“双明”牌眼药、“轻风”牌电风扇等都是近年来在商标审查中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7.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准则。商标不能带有民族歧视性,不能含有侮辱民族、种族和人民的文字、图形。商标不能用少数民族的民族名称。如某市某厂在清真肥皂上申请注册回回牌当然被驳回。
8.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主要是便于消费者选购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不能夸大宣传,欺骗消密者,如“味中香”饮料,“三里香护酒,均含有夸大宣传的成份,近年来在申请商标注册中由于这一原因被驳回者为数不少。
9.商标注册的商标文字和图形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观念,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例如设计思想低级下流的裸体女人像、情调不健康的妇女头像。表示封建等级的封号等,均不宜用作商标,防止精神污染。一般来说,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只要不是反动的、丑恶的、黄色的,在政治上没有不良影响都可以用作商标。
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复制有关的商标档案资料。
(二)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案件,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但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请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刑侦部门来调取有关商标档案作鉴定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宁波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如注册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单位介绍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宁波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商标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应有法律要素凡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货物与他人的货物区分开来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嗅觉等商标,不得在中国注册第二,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特征,如具有新颖意图和独特设计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如直接描述商品质量和其他特征的叙述性标志注册为“第二意思”商标,用于取得显著特征和易于识别的。
1、以企业名义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并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
3、提供商标的文字或图案,需要保护颜色的,提供颜案;
4、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填写需要登记的商品/服务参照《商标注册国际货物和服务分类》(Nice分类)第九版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货物和服务划分表;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网站获取,特别是《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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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不同,宁波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以商标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即注册产生权利。注册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国家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这与前述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有很大不同。TRIPS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二)商标权稳定、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商标权在全国有效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其发展的起步阶段,可能无力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无法遍布全国,但该企业必然希望今后能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因此,该企业必然希望在起步阶段就将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恰好能满足企业的这一合理要求,使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注册保护简便、经济在假冒救济制度中,商标权人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对其商标是否享有声誉进行举证,在美国的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商标申请人必须就其首次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而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无需就这些情况进行举证:
①这就大大简便了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程序。而且一个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便在10年内有效,注册人无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就其是否享有该商标权进行举证,这对注册人来讲是非常简便的。可以说,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来讲,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省钱,非常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公示公信制度降低社会成本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商标主管部门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予以注册。该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知晓该商标的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虽然也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这种公示的范围与实际使用的范围一致,只限于有限的范围,不易为其他地域的人所知晓。因此,与使用公示相比,注册公示更有利于降低其他企业的查询成本,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
(六)对在先使用人权益保护不足但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权归于最先使用人(或者是拥有声誉的人),这与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一般无需提供使用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而不是最先使用人。这一方面使企业可能注册大量的商标闲置不用,成为垃圾商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恶意抢注行为以可乘之机。恶意抢注一般是指将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在于转让该商标牟利或者阻挡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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