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宁波商标注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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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宁波商标注册的流程

作者:宁波福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5 08:22:41

今天我们以一家近期注册的租赁服务公司为例,说一下注册这种类型的公司,需要的流程条件和需要办理的资质,希望能给到想从事相关商业经营活动的朋友一个好的参考意见,还有小编还想说一下在经营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

1.我们先来看下案例:①公司名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叫租赁服务公司;②住所:这就是注册地址,是一家罗湖区的公司,注册公司必须地址真实,全市实行房屋编码制度之后,临时地址还有没有房屋编码的地址都无法注册公司,冒用别人的地址也不行,无法接收工商联系函则会视为失联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③经济性质:这个其实指的是公司类型,这家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是个自然人独资公司,也叫一人有限公司,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自然人独资的公司。④认缴注册资本,注册初期不用实缴到位。⑤经营期限:一般是20-30年,也可以填永续经营,在注册填报的时候,章程约定的时间。⑥年报情况:这指的是年报公示,实行滚动年报制度,即在公司成立周年的两个月内完成公司的情况汇报,自主填报公司经营信息,逾期未报就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这里无年报信息,因为是新注册的公司。

2.租赁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租赁;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国内贸易。

许可经营项目: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运;交通客货运输.这里只是以这个新注册的租赁服务公司为例,实际上一般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求添加,有很多这类的公司,可以去参考他们的经营范围添加,许可经营项目指要拿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经营的项目,否则就是擅自经营会处罚,像这家公司的货运的经营范围,就要审批。

注册公司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但是,公司想要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一、注册公司的流程1、准备所需材料2、工商局公司名称核准3、工商局营业执照办理4、公安局印章刻制点办公章5、质监局办理代码证6、国、地税局办理国地税证7、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二、公司注册所需的材料1、公司的名称及备选名称2、法人、监事、全体股东、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经理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照片3、注册资金以及全体股东占股比例4、注册地址(要具体到某个路多少号几单元几零几室)5、提供与注册地址一致的租房合同跟房屋产权证6、公司经营范围

三、注册公司包括的证件1、营业执照正、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3、国地税正、副本;4、一枚公章

四、注册资金要求注册资本登记时,定要量力而行,匹配与自己当期资金能力和预期资金能力相当的数量级,为未来资本的运作与经营运行成本降低压力。

五、注册公司其它知识1、刻章:领取营业执照后并带上法人身份证原件(如果是经办人去的情况下,也要带上经办人身份证)去刻章店刻备案章。刻章费用都统一的。(一般在2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去领取印章)2、税务报道:领取公司印章后到公司归属的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公司成立后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都需要建立账本以及申报税务,不管是否有收入都需要做账并报税)。3、银行开户:公司注册带上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租房合同跟房屋产权证,到银行办理开户即可,银行需要到公司实地考察。费用每家银行都不一样,请咨询各银行为准,开户完成之后,要和银行签订扣税协议。

一、宁波商标注册流程:

1、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

2、填写上标注册请求书一式二份.

3、商标图样一式六份,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假如是指定色彩的五颜六色商标还应交五颜六色商标图样.

4、需供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自己请求商标注册需供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托付署理的应与署理公司签定《托付署理合同》一式两份.

6、假如产品名称未列入产品分类表的则需附产品说明书。商标注册受理时刻约为1个月,批阅商标注册时刻约为1年左右,商标布告时刻为3个月。

二、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应在期满六个月前处理商标续展;期满后商标注册人需持续运用该商标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处理宽展请求(超期后主动刊出)

(1)填写注册商标续展请求书一式二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需供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供给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三、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因故丢失或损烂,应及时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1)填写补发商标注册证请求书一式一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三份(3)商标图样五张(4)丢失商标注册证的应供给刊登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丢失声明(5)损烂商标注册证的应当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四、改变注册人名义及地址:

(1)填写改变注册人名义或地址请求书一式一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改变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变证明文件;

五、刊出注册商标:(1)填写商标刊出请求书一式一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转让注册商标:(1)填写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书一式二份.(转让方与受让方需盖红章),(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受让方签章)(3)需供给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合同书原件(4)受(转)让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1)填写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请求书一式二份(两边签章,产品分类填写不得超出注册证规模)(2)填写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托付书一式二份(需答应方签章)(3)供给两边签定的协议书一式二份(4)被许许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八、商标评定:(1)填写驳回商标复审请求书一式二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附送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包含原请求书,商标局及本事务所退回原信封)。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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