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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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要求?

作者:宁波福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6 08:55:53

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增长,现在国际贸易非常的普遍,通过国际贸易让中国的品牌可以走向全世界,但是想要自己的品牌在国外拓展市场,需要国际商标才行,国际商标在企业的海外经营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获取国际商标的方式除了宁波商标注册之外,也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不过需要满足转让的要求,那么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国际商标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是指商标所有权包括缔约方。全部商品和服务的全权转让;部分转让是指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或者仅涉及部分被指定缔约方。而国际商标转让的基本要求:受让人应是马德里条约(包括《协定》和《议定书》内拥有有效工商营业场所或住所,或为其有效国民,若不具备此种资格,商标权不得转让,此外,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属的缔约方必须加入了相同的条约。如果受让人为多个,那么每个受让人都需满足上述条件。

国际商标转让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国内商标注册人提交转让申请时,可直接提交到国际局,也可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直接提交申请的,需要填写MM5表格;通过商标局申请的,需准备中英文申请书,并提交国际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代理委托书。进行国际商标转让有什么注意事项:国际商标转让申请可以由转让两方提交。如果是次转让,那么申请书中的签字或章戳就应与国际注册申请人的一致;如果是转让后的再次转让,就应与原受让人的一致。

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在申请或是基础注册都不影响其国际的转让。国际商标转让的审查工作由国际局进行,国际局在收到转让申请后,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予以公告,并将该转让申请通知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后者依法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国际商标转让办理起来要比国内商标更繁琐一些,毕竟涉及到的是国际的商标局,遵守的规定是国际条约,所以大家只有严格遵守所有的规定,才可以顺利地完成转让。

根据宁波商标注册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据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为办案商标树勇许可合同不之情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收到保护。

比如,甲和乙签订和商标注册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树勇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那么虽然甲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与乙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如果公司取消商标怎么办?诚然,公司被撤销并非好事,但我们也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公司被撤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转让吗?当然,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撤销企业的商标仍可以转让,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转让。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需要在公司注销后一年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一年后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可以由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同时,公司商标注销应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具体治疗方法有三种: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商标在清算时未被处置的,转让方为乡镇企业主管单位、乡镇政府企业资产总公司、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国有资产局,但应出具相关权属证明。

(2)私营企业的商标在企业注销前未被处理,又不能指定继承人的,视为被废弃。企业注销后,不得再转让商标,不得订立无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商标注销后,商标负责人凭有关身份证明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办理转让。

1、首先,要准备好商标转让的相关材料:

(1)商标转让申请书由双方签字盖章。

(2)商标转让双方企业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转让对应的注册商标证书

(4)商标专利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署确认的中文译本。

2、商标转让流程:

(1)企业商标转让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对商标进行公证,并取得《商标声明公证书》。

(3)向商标局提交所有商标转让材料并支付转让费。

(4)等待商标局出具受理函,一般在1-2个月左右,并开始审查。

(5)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8个月内发布公告,并向双方签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名称,字号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宁波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宜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棍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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